瑞典坚信男性和女性应该拥有平等的权力和影响力。基于这种信念,瑞典得以成为世界上性别最平等的国家之一。完善的福利制度使得男女双方都更容易保持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平衡。尽管如此,瑞典政府依然意识到了许多方面仍有改善空间。

图片:Alexander Ruas/Folio
瑞典的公平法则
性别平等是瑞典现代社会的基石之一。瑞典性别平等政策的目标是要确保女性和男性在人生的各个领域都拥有相同的机会、享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
首要原则是,每个人,无论性别,都有权工作和负担自己的生活,有权平衡事业和家庭生活的关系,有权在不必担心遭受虐待或暴力的环境中生活。
性别平等不仅意味着男女双方在社会所有领域都获得同等分配,还涉及到质的层面,即要确保男女双方的知识和经验都能够被用来促进所有社会领域的进步。
在《2012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瑞典被称为全球性别平等的引领者。该报告由世界经济论坛倡议编制,评估经济、政治、教育和卫生等领域的性别平等状况。访问网站 www.weforum.org 可阅读到报告全文。
全球性别差距排名前十名
冰岛
芬兰
挪威
瑞典
菲律宾
爱尔兰
新西兰
丹麦
瑞士
尼加拉瓜
来源:世界经济论坛
冰岛
芬兰
挪威
瑞典
菲律宾
爱尔兰
新西兰
丹麦
瑞士
尼加拉瓜
来源:世界经济论坛
校园中的性别平等
理想化的情况是:性别平等理念贯穿并支配瑞典教育系统的所有层级。性别平等原则也因此被日益纳入瑞典的幼儿园教育。
这样做是为了不分性别地赋予每个孩子生活中同等的机会,所采用的教学方法能够使每个孩子保留他们的个性,从而成长为独立个体。对性别平等议题的探讨也持续贯穿瑞典的基础教育,以为学生进一步的深造做准备。
如今,瑞典完成高中教育的女性比例大大高于男性,这已经作为性别反向问题引起关注。接受成人教育的女性也大大多于男性。本科教育阶段女性占学生总数的 60% 左右,将近三分之二的学位颁发给了女性。而目前正接受硕士和博士教育的男女生数量持平。

育儿假
在瑞典,父母双方都有权享受带薪育儿假。
在瑞典,父母双方都有权享受带薪育儿假。
图片:Photo: Niklas Larsson/Scanpix
育儿假
在瑞典,生育或收养小孩的父母可共同享受 480 天的育儿假。育儿假可以按月、周、日、甚至小时使用。而使用大部分育儿假的仍然为女性。2012 年,男性约使用了育儿假的百分之二十四。
依据 2013 年的政策,育儿假中 390 天的最高家长津贴为每日 946 瑞典克朗(约合 900 元人民币,142 美元),余下 90 天的日津贴为 180 瑞典克朗。父亲和母亲每人均需至少使用60天,且不可相互转予。此外,新生儿父母中一方可额外享受 10 天产假;若为双胞胎,则可享受 20 天产假。
平均使用育儿假的父母可额外获得每日 50 克朗的奖金,最多可领取 270 天。
收养孩子的父母自收养之日起可分享 480 天育儿假。单亲家长可独自使用全部 480 天育儿假。
职场中的性别平等

瑞典法律禁止职场中的性别歧视。
图片:Photo: Cecilia Larsson/
瑞典图片库
瑞典图片库
职场中的女性和男性
《反歧视法》中的两大部分涉及职场性别平等问题。第一部分要求所有雇主必须主动寻求明确的目标,以促进男女平等。
第二部分则明文规定禁止性别歧视,责成雇主在有任何骚扰问题时展开调查并采取措施。雇主必须公平对待所有曾经、正在、或将要使用育儿假的雇员或求职者。
男性和女性的工资差别大致可以用职业、部门、岗位、工作经验和年龄的不同来解释。然而有些工资差别则无法以此来解释,这便可能是由于性别的原因 —— 这类情况被称之为不合理的薪酬差距。如果考虑到所选职业和部门的差异,女性的平均月薪是男性的 94%。薪酬差距在私营企业中最为明显。

延雪平省省长米诺·阿克塔詹德 (Minoo Akhtarzand)(左),是众多的女性国家机关领导人之一。
多功能触摸式手表制作公司 (Mutewatch) 的创始人麦-莉•哈玛格伦 (Mai-Li Hammargren)(右)正为女性在私营企业的发展铺平道路。
图片:Casper Hedberg/Scanpix; MuteWatch
经济和政治权力
政府制定的性别平等政策包含两层涵义:确保权力和资源在男女之间得到公平分配,创造条件赋予男女双方相同的权力和机会。
在职场上,身居高位的女性比例正在增加。2012 年,掌管企业(包括私营以及国营)的女性比例达到 36%,而 2006 年仅为 29%。自治市、省和中央政府中的管理者大部分是女性(占64%);但在上市公司中,女性高管的比例仍然较低,董事会主席及董事总经理中只有4%是女性。
2010 年大选后,女性在瑞典议会中所占的席位由 2006 年大选后的 47%下滑到 45% —— 这是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首次下滑。目前,24 位政府大臣中有 13 位为女性。
性别平等主流化
性别平等主流化是联合国在 1997 年创造的一个术语,描述将性别平等理念融入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中。它的理念是:性别平等不是一个单独的、孤立的问题,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为了实现性别平等,政府在分配资源、制定规则和作出决策时必须顾及性别平等理念。
在瑞典,性别平等主流化被视为实现平等政策目标的主要策略。为推进这一进程,门户网站 www.includegender.org 创建于 2009 年,提供使得性别平等主流化更易于实践的简单方法。
2011 年,瑞典政府决定进一步促进性别平等,并为此创建了一个全国性平台,在自治市、地区和国家层级上进一步推进性别平等主流化。
平等监察署
平等监察署 (Diskrimineringsom-budsmannen,即 DO) 是一个政府机构,旨在消除歧视和保护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地权利和机会。
平等监察署 (Diskrimineringsom-budsmannen,即 DO) 是一个政府机构,旨在消除歧视和保护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地权利和机会。
平等监察署负责检查工作场所、学校系统和其他领域内贯彻性别平等政策的情况。该机构也负责确保有关育儿假的法律得到执行,确保父母不会因为休育儿假而在工作上受到不平等待遇。
平等监察署主要负责监督《反歧视法》(Discrimination Act) 的执行情况。这项法律禁止与性别、变性身份或表现、性取向、种族、宗教或其他信仰、残疾或年龄相关的歧视。
www.do.se
性别平等事务大臣
瑞典政府中的性别平等事务大臣主要负责性别平等事务。玛利亚·阿尔霍姆 (Maria Arnholm) 自 2013 年 1 月起担任这一职务。
从前,事务大臣领导独立的“融合与性别平等部” (Ministry of Integrationand Gender Equality);但从 2011 年起,此类政策事宜已移交“教育和研究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Research) 处理。不过,所有大臣都被要求确保平等观在本部和本负责领域内的主流化。
对女性的暴力
2012 年,对女性施暴的案件在瑞典约登记 28,000 起。多年来,由于更多的女性敢于站出来揭露,被曝光的暴力案件数大幅上升。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修订的法律移除了女性撤销自己提出的暴力指控的可能性,这是为了保护这些女性控诉者,使她们不再受到要求她们撤销指控的威胁。
需要帮助的女性可以向瑞典妇女庇护所协会求助,也可以向全国妇女和年轻妇女庇护所联合会求助。她们还可以向遍布瑞典的约 130 家地方妇女庇护所寻求帮助。
处理妇女受虐问题的其他组织包括:
全国女性受虐信息中心:该中心的任务是促进与受虐妇女保持联系的机构和组织间的合作。
全国男性暴力侵害女性知识传播中心:该中心受政府委托,以乌普萨拉大学为基地,提高公众对男性暴力侵害女性、侵犯名誉、以及同性关系中暴力行为的认识。该中心还努力改进和推介援助受伤害女性的方法。
中性语言
在瑞典关于性别议题的讨论不仅涵盖性别平等话题,还包括语言的性别中立。2012 年,一场针对中性化人称代词 “hen” 的辩论就证明了这一点。这个新造的人称代词 “hen” 已被一些人用来取代 “她” 和 “他”(“hon” 和 “han”)。
倡导者说,“hen” 可以避免只指单一性别的欠缺或避免使用诸如 “他(她)”的累赘形式;同时也为那些可能不认同自己男性身份或女性身份的人们或那些希望避免提及自己性别的人们提供更开放的语言选择。
批评者认为,这个词不仅削弱和破坏了瑞典语言,还会造成困惑,尤其对于儿童来说。尽管如此,这个 “hen” 字已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瑞典网站和印刷品中。
《禁止暴力伤害女性法》
《禁止暴力伤害女性法》于 1998 年生效。法律规定,女性遭受的暴力和虐待(例如来自关系密切的男性)可累积评估。女性遭受的每一下击打,每一次性侵或精神虐待都会累积,加以通盘考虑。对女性人身造成严重侵害者,最高可获刑六年监禁。
禁止购买性服务
社会看待性交易的方式直接关系到性别平等。《禁止购买性服务法》于 1999 年颁布。该法规定在瑞典购买性服务为非法行为。2005 年,作为瑞典性犯罪法规改革的一部分,《禁止购买性服务法》被废除,而购买性服务罪则被纳入普通刑法。
这样做的目的是打击性服务购买者而非卖淫者。其结果为,街头卖淫现象大量减少,公众对性服务购买行为的接受程度也大幅降低。瑞典的这一政策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改变。
瑞典性别平等史
十三世纪五十年代,国王波耶尔•亚尔 (Birger Jarl) 通过一项反对暴力对待女性的法律,禁止强奸和诱拐女性。
1921 年,女性获得投票权和竞选公职的权利。最早担任议会议员的五位女性是克丝汀•荷塞尔格伦 (Kerstin Hesselgren)、伊丽莎白•塔姆 (Elisabeth Tamm)、艾格达•安斯特隆德 (Agda Östlund)、娜丽•舍林 (Nelly Thüring) 和波莎•维林 (Bertha Wellin)。
1965 年,瑞典通过了一项反对婚内强奸的法律。
1972 年,瑞典废除配偶联合税规定。
1974 年,瑞典成为世界上首个用育儿假取代产假的国家。
1975 年,新的堕胎法生效。
1980 年,瑞典作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在其《王位继承法》中规定,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1998 年,颁布实施《禁止暴力伤害女性法》。
1999 年,《禁止购买性服务法》生效。
2002 年,育儿假增加到 480 天,父母每人可享受两个月不可转让的育儿假期。
2005 年,打击性犯罪的新立法进一步保障了每个人免遭性侵犯和自主决定身体的绝对权利。
2009 年,《反歧视法》取代七部各自独立的反歧视法规。
2011 年,跟踪 —— 反复骚扰 —— 成为一项违法行为。此项规定的目的是进一步防止男性对女性施暴。
《堕胎法》
从 1975 年起,瑞典女性拥有在受孕后 18 周内选择堕胎的权利。这意味着,女性可在怀孕第 18 周里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堕胎手术,无需给出任何理由。18 周后,如果有特殊原因也可以接受堕胎手术,上限是 22 周,但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卫生委员会 (National Board of Health) 会对此展开调查,而后才决定是否允许堕胎。
从 1975 年起,瑞典女性拥有在受孕后 18 周内选择堕胎的权利。这意味着,女性可在怀孕第 18 周里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堕胎手术,无需给出任何理由。18 周后,如果有特殊原因也可以接受堕胎手术,上限是 22 周,但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卫生委员会 (National Board of Health) 会对此展开调查,而后才决定是否允许堕胎。
相关链接
www.allakvinnorshus.org — 女性之家
www.forsakringskassan.se — 瑞典社会保险局
www.genus.se — 瑞典性别研究秘书处
www.government.se — 瑞典政府和政府办公室
www.kvinnofridslinjen.se — 遭受威胁、暴力或性侵犯的女性热线
www.scb.se — 瑞典统计局
www.wombri.se — 女性商业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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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 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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